- 更新时间:2009-9-2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其中33号令要求: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
再次强调,请广大客户做好有害信息和网站备案的自查工作,所有网站必须在取得各申请许可之后才可以正常打开。特别是对于未取得专项申请的论坛和网站留言板,请主动关闭。
如因发布有害信息或未备案、未取得专项申请而被相关部门查处的,我司有权立即停止接入服务,因此而被相关部门处罚的,须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 作者:企飞科技
- 原载:http://www.qfke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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